近日,广西贺州一名老人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自行车,在排队等候的车流中随意横穿,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该老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类似的情况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也发生过。2024年12月22日,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王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大武口区解放街与贺兰山路交叉路口闯红灯,与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交警判定王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这名广西贺州的老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至少犯了两个错误:一是无证驾驶非机动车,二是横穿车流,这些行为均涉嫌违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六十二条还明确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并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这起事故对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来说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评判一件事应理性地看是非对错,而不是比谁更惨。面对责任,没有“弱者有理”,也没有“死者为大”。不会因为你是老人、病人或穷人,法律就偏袒你。社会规则应该是“谁错谁担责”。
这起判例也提醒老年朋友,出行时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并减少单独出行。如驾驶二轮、三轮车出行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牢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不闯红灯,不与机动车抢行,不逆向行驶,不随意横穿马路,确保安全回家。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