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南京一凯迪拉克4S店发生购车款被销售人员私自挪用的事件。多名市民反映,他们在购车时将款项打入销售员陈某某的个人账户,导致无法提车。
张先生在南京大明路天泓凯帝4S店购买了一辆凯迪拉克CT5,并向销售员陈某某转账26万元购车款。然而,几天后去店内提车时,被告知钱款未转至公司账户,无法提车。调查发现,陈某某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涉及的购车客户众多,情况各异。
25日,多名受害者表示,涉事女销售陈某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警方呼吁受害者尽快前往辖区派出所报案。店方承诺会对持有真实合同的客户负责到底。
张先生是一名应届毕业生,今年7月研究生毕业,目前已在江苏找到工作。12月16日,他前往天泓凯帝4S店看车并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当天提车。缴纳购车款时,陈某某要求他直接把钱转给她,由她交给公司。张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转账三种方式,共向陈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转了26万元。由于新车需要装潢,张先生当天没有提车,约定过几天再来。
此后几天,张先生一直通过微信与陈某某沟通汽车装潢事项。12月21日晚上,店里经理主动给他打电话,询问他将购车款转给陈某某的情况。经理告诉他,陈某某可能把钱挪用了,正在让她凑钱。第二天一早,张先生赶到店里准备提车,但找不到陈某某,被告知因其未将钱转至公司账户,所以无法提车。于是他报警。民警告诉他陈某某已主动投案自首,涉及金额较大。
张先生希望公司能尽快提出解决方案,因为他和公司签了合同,且合同是在店内签的,陈某某也是代表公司。目前已有几十人组成维权群,各人情况不尽相同。
薛先生是通过朋友介绍与陈某某联系买车的。11月26日,双方谈妥购置一辆凯迪拉克CT5,总价25万元。薛先生分两次向陈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定金。12月1日,薛先生和朋友一同前往4S店验车并缴纳尾款。尾款20万元是通过刷公司的POS机进入公司账户的。12月22日,薛先生从朋友处得知陈某某出事,第二天赶到店里,同样无法提车。店家解释需要等案件调查清楚、分配责任后再给答复。
针对此事,南京天泓凯帝4S店负责人焦经理表示,陈某某12月20日还正常上班,之后就再没来店里。此前,因为有顾客要求退车,公司已发现异常,并多次找陈某某谈话。发现异常后,公司也在进行内部自查,但很多是她跟客户私下交易,公司还未掌握证据,所以当时没报警。陈某某的行为已超越销售员的职权范围,涉嫌违法犯罪,公司之前并未发现。目前,公司也在同步调查此事,已确定的受害者有10多人,具体金额还在统计中。
另据警方称,目前已有十多人报警,嫌疑人陈某已被警方控制。如还有受害者,需前往该派出所报警。12月25日,其中一名受害者王先生表示,上午秦淮区多部门到4S店与在店内等待的受害者进行了协商,警方也及时通报了案件进展,称女销售陈某某于12月23日已被刑事拘留,目前正在调查取证工作。警方呼吁受害者尽快前往属地红花派出所报案登记。相关部门也希望大家能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表示将在30天内给出调查结果。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付建认为,销售员作为4S店的工作人员,在店内以4S店名义与客户签合同、收款等,使客户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也有效。即使4S店声称未收到款项,也不能免除其责任。同时,销售员能私收客户购车款,反映4S店内部管理存在漏洞、监管不到位,未尽到管理监督职责,致客户受损,应承担相应责任。
客户可以向4S店出示购车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表明自己是在店内基于对4S店的信任,按照销售员的要求进行转账的,要求4S店履行合同义务,尽快交付车辆或退还购车款。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收集证据,如合同、转账记录等,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规定,要求4S店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车辆,或者退还购车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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