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则案件。杨某是北京某家公司的员工负责电商板块,入职一年后她因11月要结婚,提前两个月多次与主管沟通请婚假事宜,却一直没有得到正面答复,按程序提交的3天婚假,1天事假也一直没有通过。眼看婚期将近,杨某只能先行回老家,不料刚刚到家公司就驳回了她的婚假申请,并将她记为旷工4天后开除。杨某一气之下申请了劳动仲裁,公司表示杨某未按流程请假,也没有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只提供了婚礼现场照片,不足以作为证据。且11月属于属于特殊节点,公司有权行使权力拒绝她休婚假,不服仲裁结果。法院经审理:公司需赔偿杨某绩效和赔偿金共36750元。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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