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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发文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患者跨院就诊不用再为重复检查买单

七部门发文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患者跨院就诊不用再为重复检查买单  第1张

在医疗服务中,检查检验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但现在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患者在一家医院完成检查后,若在短期内前往另一家医院就诊却不能直接使用已有结果,还需要重复检查。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医疗成本、降低了诊疗效率。  对此,11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11月27日下午,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司长焦雅辉表示,为了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相关部门一方面巩固地方上已有的有效经验,另一方面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和技术支撑,为政策落地提供条件。此外,指导意见还设定了2025年、2027年和2030年不同阶段的发展目标,并细化了包括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等不同区域和层面的任务要求。  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将显著降低患者经济负担   实际上,近年来,国内多个地区已积极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果。焦雅辉介绍,目前,全国有24个省份互认的项目超过100项。其中,北京、江苏、浙江分别达到了481项、478项和443项。  通过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各地逐步实现了检查检验结果的跨机构共享。例如,江苏省已实现1966家公立医疗机构接入影像云平台,浙江省互认系统则覆盖了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包括乡镇卫生院。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直接影响是,大多数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就诊时,无需重复检查。这不仅提高了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也显著降低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和就医时间成本。  北京市卫健委副主任李昂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在北京市范围内,181项检验结果项目、300项影像检查结果项目实现医疗机构间互认,互认项目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胸部X光、CT等常规检查项目,覆盖患者就诊时70%至80%的常规检查项目。  焦雅辉还提到,部分地区也在积极探索跨省,即区域间的互认工作,比如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地区均在积极落实互认共享机制。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以及山东省范围内,1100余家医疗机构的临床检验结果已实现跨区域互认,互认的临床检验项目达到了60项;四川省和重庆市则将935家医院纳入互认范围,互认项目达到161项。  六种情形可不互认检查检验结果   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就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此次新发布的指导意见,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升级。政策明确提出,到2025年底,各紧密型医联体(含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全部项目互认,各地市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200项。到2027年底,各省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300项;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区域内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数超过200项。到2030年,全国互认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结果互通共享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实现常见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跨医疗机构共享互认。  新政策的出台将有效提高我国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但推进互认工作的过程中也面临不少挑战。一方面,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维护需要较大投入,尤其是对基层医疗机构而言,信息系统建设的进度与质量将直接影响互认工作的推进效果;另一方面,各地医疗机构在设备配置、检验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差异,仍是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面临的重要障碍。  在2021年的通知发布后,中泰证券就曾在研报中指出,医院数据共享和区域信息平台升级成为建设重点,医院IT和公卫IT领域均受益。而在此次新发布的指导意见中,各部门也着重强调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和医疗质量的控制。通过实施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三年攻坚行动,建设“影像云”平台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各地将逐步建立起涵盖全国的检查检验结果共享数据库。这些举措将为检查结果的跨机构共享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此外,指导意见还强调制定负面清单,以明确不适合互认的检查项目和情形。例如,由于疾病发展的动态性,部分检查项目可能随着病情变化而需要重新检测。焦雅辉就提到,人体血液中的血小板代谢周期是8—12天,超过这个时间,也就是超过正常的生理代谢周期,这时可能就要重新进行检查,“类似这样的情况,在临床上还是很多的”。  此外,不同仪器、试剂之间的差异性也会影响检验结果的互认。“比如,我们知道CT是分16、32、64、128、256等不同排数的。不同排数的CT分辨率、成像是有差异的,如果分辨率不够,有很小的结节或者病灶不一定发现得了。这样的话,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因素,也会影响到检查的结果能不能够互认。”焦雅辉指出。  焦雅辉明确了接诊医师根据诊疗需要,可以进行重新检查的六种情形。这六种情形包括:一是因为病情变化,相关的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二是相关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比较快的。三是相关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比如手术、输血这些重大的措施采取之前需要做的。四是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的情况下,这时候以抢救生命为第一要务,需要尽快根据检查检验结果,采取相关处置治疗措施。五是涉及司法、伤残、病退等鉴定的。六是还有一些其他需要重复检查的情形。  对于这些不适合互认的情形,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由接诊医生根据临床判断进行评估,以保障患者的诊疗安全。(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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